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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反映静态归属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则是债权,所有权和债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财产权。 区别: 1、主体不同:财产所有权主体特定,义务主体无需特定;而债权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客体不同: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3、内容不同:所有权人的权利内容主要是指即实现一种行为的可能性;而债的内容是指债权和债务。 4、权利性质不同: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是完全物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是不完全物权。
一、关于关联公司中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联公司间存在两层劳动关系。关联公司都是合法的用工主体,故都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联公司间只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只有实际的用人单位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在关联公司中只存在一种劳动关系。主要理由如下: 1、对《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之一的经济组织作扩大解释,即只要这个组织在进行一定的经济活动,劳动者的劳动力与其生产资料有效结合,即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存在。 2、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于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人事档案或程序上的审批管理,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条件,只是其作为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而已,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对于公司员工的管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其本质上已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依法独立地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故在仲裁或起诉时可以以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为当事人进行。至于他们是否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或是否能独立承担责任,这完全可以在诉讼中通过当事人申请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或依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解决。
与债权债务毫无关系的经济行为当然是存在的,从理论上讲,影响所有者权益和非债权资产的行为都可能是符合要求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捐赠行为; 2、投资行为; 3、经济不景气,市场萧条,资产减值; 4、资产毁损; 5、盘盈和盘亏; 6、资产重估增值; 7、提取盈余公积金; 8、遗产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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