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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如属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缴纳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
法人出资不实的,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的股东的,则公司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缴纳出资。如果法定代表人逾期不缴纳的,要向公司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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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出资不实的,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的股东的,则公司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合理期限内及时缴纳出资。如果法定代表人逾期不缴纳的,要向公司补足出资,和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定代表人如属于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且缴纳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咨询者: 该司法解释中的“开办单位”,可以理解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出资单位。具体到本案,中方蓬江公司与港方天永公司均为出资单位。它们均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双方的协议的约定,拿出地皮或资金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有证据证明任何一方未按照工商登记载明的数量出资,依法均应在其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其他单位(如政府审批部门等)不能作为“开办单位”认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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