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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单位与法人出资不实的区别

2022-05-09
咨询者: 该司法解释中的“开办单位”,可以理解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出资单位。具体到本案,中方蓬江公司与港方天永公司均为出资单位。它们均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和双方的协议的约定,拿出地皮或资金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有证据证明任何一方未按照工商登记载明的数量出资,依法均应在其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其他单位(如政府审批部门等)不能作为“开办单位”认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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