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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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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抵押贷款政策的变化导致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因此主张解除合同,买受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明确一点,抵押贷款政策的变化在法律上不是不可抗力,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不一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是可能被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未按期还息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解除借款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借款给对方,是想要获得借款的利息以及本金,其中最重要的是利息,借款人未按期还利息的,那么借款人就构成违约,从而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了,出借人可以依据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这个情形,可以解除借款合同。
合同未到期可以解除。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定解除的,也可以解除合同,其他情况下解除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规定,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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