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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1.被侵权人对损害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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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免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根据法律规定,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2]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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