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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伪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即可以立案追诉。 2、《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
(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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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应立案起诉。
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立案规定为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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