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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我国刑法对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立案规定为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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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2)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 (3)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 (4)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 (5)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 (6)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金融领域的这些经营机构来讲,像是证券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条件相关主管部门才能出具经营许可证,伪造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伪造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五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立案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5条:伪造、变造、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和认可文件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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