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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行政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明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必要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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