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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户口未迁出是否征收社会抚养费

2022-03-22
1、只要对方同意接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不符合计生政策而生育子女的;2、在一地(户口申报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户口迁入地)不因同一(生育)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3、需要说明的是:很多地区对于不符合户口本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子女的人员,是限制其迁入户口的(不接收);4、建议当事人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前,事先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出地的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件及资料,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五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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