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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XX对征收管辖发生争议的,XX决定管辖权。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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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不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需要接受相应行政处罚,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度规定是:不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一位子女的,需要交纳当事人本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一半为社会抚养费。《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当事人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在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时,以生育一个子女计算。第五条生育第一个子女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二)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征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这样做不是很恰当,估计因规定不同条款间理解分歧使然。《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由本市户籍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此规定说明上海可以处罚你们。第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当事人在外省市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市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征收社会抚养费。”按此规定即不应再处罚。 按正常理解,如孩子在上海上户口,应由上海处罚,因为孩子生活地在上海,具体如何适用可咨询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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