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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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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造反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对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标单位确定后,由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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