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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减刑、假释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同志曾经将减刑、假释工作总结概括为五大功能:一是激励功能,能够激励罪犯努力改过自新;二是调节功能,能够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三是回归功能,能够为罪犯回归社会,实现恢复性司法创造有利的条件;四是缓和功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强社会和谐;五是降低行刑成本功能,能够为刑罚执行机关提高监管质量扩大空间。从减刑、假释工作的五大功能可以看出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因此,只要我们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站位就会高,思路就会宽,办法就会多,也就不难为做好这项工作而去全身心投入了。
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规定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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