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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规定为: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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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程序: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在改造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理或在监内又犯罪的,视情节适当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减刑假释的程序: 中队(分监区)摸底->服刑人员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经全体警察讨论确定名单->在服刑人员中公示->提请书面建议->监区初审->公示->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关/检察院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包括纪委、检察院)评审,全体人员签名->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由监狱长或主管副监狱在评审表上签字,通报检察院->呈报法院->法院来狱召开听证会->开庭裁定->召开减刑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 对于家属只要交纳服刑人员判决书上提出的罚金就可以了,如果他符合条件,提出申请后监狱会给他向相应司法局提请的,交纳罚金后获得假释会增加,但具体的需要到司法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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