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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分权与制衡的原则有哪些

2021-12-05
司法独立也有利于保护人权。司法权只有独立后才能充分发挥其权利的救济作用:公民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独立法院的审理得到公平对待,公民被行政机关侵权时,可以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维权,公民被立法机关侵权时,可以通过宪法诉讼获得救济。分权制衡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公诉。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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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释义全文》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法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1.提高法官的素质国家权力按照权能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审理民事纠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由法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法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决定了社会公正能否实现。法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法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秉公办案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很难防止法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难防止司法腐败。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法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无法保证司法公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从各方面保障法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法院在提高法官素质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法官队伍在整体上的政治、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不长,各项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法官队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确立,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提高法官素质的问题更为突出。提高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从人员的选拔上入手,把好进人关,这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录用制度,同时还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淘汰机制。要保证这些制度得以切实的贯彻执行,就必须通过立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条件和任免程序,法官的考核、培训,法官的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是提高法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保障。2.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为了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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