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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的特点有: 1、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己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解决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问题...
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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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在民事执行中,强调债务人自动履行和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而在破产程序中,因个别债权人的单独执行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自动履行违背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原则,反为法律所禁止。 2、民事执行是为申请执行的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清算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前者的目的只为债的个别清偿,而后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债权人间的公平,解决多数债权人之间因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而发生的矛盾。 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破产宣告后,破产人为企业法人的,将终结其商事经营活动,并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此外,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 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与民事执行制度又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都是依法进行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具有执行性质的程序,其最初产生原因与设置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在许多具体程序规定上两者也有相通之处。所以,《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 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和安置预案;(律师根据公司财务和合同档案资料制作、盖公司章) 5、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律师制作、盖公司章),并附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 6、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或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律师制作、盖公司章)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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