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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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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宣布破产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相关机构和相关专家组成。所谓相关单位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具体流程如下:第一,当公司面临破产时,股东将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第二,在15日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或清算公司(如华信清算)组成;下面表述清算期间清算组可行使的职权:(1)清算公司财务并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分别编制;(2)债权人接受通知,公告;(3)与清算有关的公司处理还未了解的业务;(4)清缴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5)清缴之前所欠税款;(6)清理债权债务;(7)处理公司剩余财产(清债后所剩余财产);(8)代表公司参与公司诉讼。第三,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天内通知债权人,及时报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的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务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并说明债权的相关事项。清算组注册。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清算组需要制定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务后,制定清算方案,向股东大会和人民法院报告确认。公司财产分别支付员工工资、清算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公司债务后的剩馀财产,股东按比例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在,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活动无关的经营活动,财产在清算前不得将财产交给股东。第五,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财产不足以清理债务,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布破产后,相关清算事项清算组应移交人民法院。第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报告,向股东会或法院报告确认,并向公司注册机构报告,申请注销公司,公告公司结束。
是指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为: 1、企业作为债务人自行申请或申请企业破产; 2、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通过摇珠方式确定破产管理人; 4、发布破产公告; 5、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6、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破产财产及破产债务; 7、经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进行重整或和解; 8、重整或和解失败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9、组成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以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 10、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终分配终结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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