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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终止后,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XX和解协议的担保因债务人的能力有限,通常为第三人的担保。既可...
和解协议的效力: 破产和解方案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可分为:破产程序终了的程序上效力对破产企业和破产债权人产生的实体上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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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是: 1、如果破产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2、不影响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协议终止后,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和解协议的担保因债务人的能力有限,通常为第三人的担保。既可能是第三人提供的信用担保,也可能是第三人提供的物质担保。为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是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重要参考因素,该担保的作用即在于担保和解协议的旅行,当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时,虽然和解协议被中止,但其关于承诺清偿债务的责任并没有免除,自然,担保责任人亦不能免除责任。否则,和解协议的担保业就失去了意义。 《破产法》赋予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终止后,仍有权向和解协议的担保人行使权利的立法本意即在于此。但是,和解协议的担保人仅按照和解协议中债务人的承诺条件承担担保责任。超出债务人承诺的条件,不管是金额条件还是其他条件,担保人均有权拒绝。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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