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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关工作制度;(三)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和救助工作;(五)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六)保护未成年人的其他工作。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的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接受委托的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保护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学习家庭知识,掌握正确的教育和监护方法,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帮助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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