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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那么,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是怎样的?很多人都不清楚。 根据本法第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和第9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两括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通过的《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也明确指出“: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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