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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不撤诉。法院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经过2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可以让法警将被告据传至法院。第二种就是缺席审判。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
既然原告无撤诉,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呼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能够缺席裁判,原告无需再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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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不撤诉。法院有两种处理办法,一种是经过2次合法传唤不到庭,可以让法警将被告据传至法院。第二种就是缺席审判。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当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笔者认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对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应拘传到庭。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前提。而调解是由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调解将无法进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其次,由于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为判决依据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审判人员只能听到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从而极易导致错案。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一法律规定为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拘传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回避庭审,则应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以便依法、公正地审理好此类离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确实下落不明,那么由于客观上无法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可在审理中取消调解程序,而直接进行裁判。裁判依据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更多相关资料建议参见
离婚没开庭撤诉算第一次,其虽然在没有开庭之前就撤诉了,但是法院对此已经立案受理了的,其就已经算是第一次起诉。撤诉之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并且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离婚诉讼开庭之前撤诉,属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仍然想诉讼离婚,只能在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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