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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对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若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是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如果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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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按照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第二种,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应当自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依法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终止。债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终止行为的有效性。
法律没有关于提前多长时间的具体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此为约定单方解除,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具备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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