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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解除合同提出异议的期限为

2022-01-04
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应当自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依法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时终止;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终止。债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终止行为的有效性。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如果在三个月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无论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有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风险。这里的“三个月”是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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