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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非专利技术出资登记存在的问题是什么2022

2022-10-15
(一)非专利技术概念模糊难以认定 如果股东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工商机关只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有相关证书即可,但是当股东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由于它是一项技术秘密,而且是不需要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工商机关就很难准确判断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技术是否为非专利技术。而且目前国内对“非专利技术”概念的使用十分混乱,在同一语境下,立法同时使用了“非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两种表述,但相关立法都没有对这二者的含义进行明确的解释。立法的模糊与混乱使得人们对非专利技术的含义产生了许多分歧,更加大了判定某种非货币出资是否属于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难度。 (二)非专利技术出资到位难以确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专利技术作价评估后,如何将其真实、完整地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工商机关往往难以确认。1998年,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共同颁布《〈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该办法的附件一对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的申请材料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包括技术成果的基本情况、技术出资者对该技术的权利状态、技术出资入股有关情况等。但是在2006年5月,该文件被废止。 此后,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出资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工商机关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各地的操作方法也不一而足,这不仅使企业产生困惑,也给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认定带来困难,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带来履职风险。因此,有必要明确登记材料规范,确保登记工作有法可依。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风险难以规避 与专利技术不同,非专利技术没有专门机关对其进行登记管理,不仅缺乏权威的权属认证,而且其无形性使它可以为多人所占有使用,当发生出资竞业时,往往会导致权属纠纷,造成出资的权利瑕疵;另外,由于非专利技术自身的特性,它的生命周期和价值是不确定的,实践中有可能导致非专利技术出资无法满足资本三原则的要求,造成出资的技术瑕疵,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非专利技术出资有较高的法律风险,在出资实务中并不多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不利于技术的资本化。我们应当从立法上对非专利技术出资进行系统有效的规定,规范出资行为,加强对非专利技术出资人的保护,减少纠纷。 (四)非专利技术出资材料缺乏规范 目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专利技术在内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登记如何提交申请材料尚未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工商机关在具体实践中标准不一,省与省之间、市与市之间对于非专利技术出资应提交的材料作出不同规定,甚至同一市不同区县之间都缺乏统一规范。这种局面不仅给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带来诸多不便,对于防范登记注册风险也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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