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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规定: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我是想请教的是既是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又是共同犯罪从犯,如果两个情节各减少基准刑的30%,按第(3)条规定应该如何计算?
针对被告人的自首情节,法院会根据案件进行认定,并结合量刑时自首的具体情况进行考虑,这不仅是应原则的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对辩护律师进行量刑辩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在确定被告人是否自首时,不仅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还要从自首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意图进行分析,为被告人的量刑争取最轻的。酌定量刑要素包括:(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人%;有一般错误,轻处10%;(2)被告人返还赃物、赔偿(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10元%以内按比例轻处;(3)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为20%按比例轻处。
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要求,量刑问题根据是否构成什么犯罪,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认罪态度、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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