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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
(1)性质不同。典当是一种质权,属于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标的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典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典权人对标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典当的标的物为动产,不能为不动产;而典权的标的物只能是不动产,不能是动产。 (3)内容不同。在典当关系中,当铺只占有标的物,不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未经出当人同意,当铺不得随便使用、出租当物或者设定抵押;出当人回赎当物时,应该支付利息;出当人如果到期不能回赎时,当铺不能直接取得对当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将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的价款清偿债务和清偿利息;因过失造成当物毁损灭失时,当铺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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