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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开庭是和刑事案件一起的,被告人自然会到庭。 第1次追问:请问是谁通知我,如果已经开过庭了,我是事后自己问了检察院的人才知道的,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联系不到,法院不能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联系不到被告人,法院不会给立案受理的。只有民事案件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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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开庭日原告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也可以视为放弃民事诉讼,做撤诉处理。 原告不出庭,是不明智的选择。 如果是全权委托,委托代理人到庭的,则不能做出缺席判决,也不能做撤诉处理,应以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应该分两种情况: 一是自诉的情况下,一般会在提起自诉的时候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自己到法院立案的,这就是一般所说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 另一种情况是在公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会依法通知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人民检察院就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只需向受理该刑事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行,不需要再单独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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