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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见《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74、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74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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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劣药罪】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本罪中的生产和销售行为是选择性关系,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即构成犯罪。本罪为结果犯罪,即无后果不构成犯罪。
1、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2、结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3、公司犯本罪的,对公司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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