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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发回重审适用的情形有三种: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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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迹叮管顾攮该归双害晶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意见》的规定,有以下情形: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③原审人民法院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出审理判决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包括应追加的当事人。 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包括应追加的当事人。 ⑤一审判决不允许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起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①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有《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审理本案的、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审理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的参与; 可以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无论是在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还是在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都必须以裁定撤销原决为前提,即二审中发回重审需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而且经过两审终审后的审判监督中发回重审则需要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事实上案件又回到了未经审理的状态。
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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