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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一方面,奖金必须以货币形式给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把奖金当作加班费来发放,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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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是一种工资形式,是对与生产或工作直接相关的超额劳动给予的奖励,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是否发放奖金。但是,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奖金和加班费不是互相代替的关系,公司将奖金代替加班费其实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积极采取劳动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陈先生您好,如果公司的奖金制度,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比如往来邮件、信件、offer及OA系统文件、规章制度)等,尤其是在您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奖金制度的,可以按照约定的金额主张,如果奖金制度随着公司的业绩有调整或者公司有任意解释权的情况,即不确定因素下,比较难主张。但权力仍然可以行使,看单位如何抗辩
不能用奖金来代替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奖金和加班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是否发放。而加班工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加班费和奖金是不能相互代替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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