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判决规定: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相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三)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根据造成的损失大小分为两种情况量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身份犯必须具有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才构成本罪,也是实害犯必须造成国有事业单位业破产或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91人已浏览
98人已浏览
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