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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的,但是另一方无权据此拒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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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变更子女姓氏。即使未经对方同更改了孩子的姓氏,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其实,对于类似的情况,法律也是有明文规定的。《公安部关于父母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实践中,又分三种情况,一是子女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时候,子女自己可以做出选择到底是跟谁姓,名字叫什么,他人不得干涉。二是子女是(已满10周岁),父母为其更改姓名时要考虑子女的意见。这时候,子女对自己的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就成为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三是子女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离婚后,为子女变更姓名必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能擅自变更。一方擅自变更的,另一方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不能单独更改,需经过男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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