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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独更改,需经过男方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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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擅自更改儿子姓名 案情介绍:四岁的“勤勤”父母离婚后随母亲共同生活,可不到三个月,母亲杨女士便擅自给“勤勤”改了姓名并“藏”了起来。为撤销姓名变更登记,孩子的父亲周先生打起了行政官司。日前徐汇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周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周先生与杨女士属于“白领一族”,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虽说俩人对儿子都关爱有加,但夫妻关系却日益紧张。去年8月,周先生与杨女士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勤勤”随母亲杨女士共同生活;周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可离婚后,杨女士每每设置障碍,就是不想让周先生看到儿子,甚至在明知周先生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儿子的姓名,并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登记获准。儿子被改了名,而且还无法相见,毕竟是亲生骨肉,百般无奈的周先生愤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儿子的姓名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监护人的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姓名的确定,是基于父母的合意,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从有利于子女今后成长的角度出发,也同样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 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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