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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中如果涉及高利问题,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审核其借款利息是否在法律规定的区间内。即是否超出了36%,如果超出即为高利贷,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校园贷”约定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对高利部分可要求放款人返还。
根据调查,有70%的大学生使用过“校园贷”平台,其中绝大多数是为了应急周转和高档消费。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经济来源单一,绝大多数是家庭供给,在遭受外界的物质诱惑时,很容易被简便的借贷模式所吸引,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校园贷”这种小额借贷形式为大学生提供了一定的便利。但是在涉及是否禁止“校园贷”的选择时,其中有三分之二的样本认为“校园贷”弊大于利,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取缔。高额的手续费和日逾期率,使得很多大学生在还款之际选择了向其他平台借贷的方式,结果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债台高筑,背负巨大的经济压力;更有平台为了催促借款人还钱,几次三番联系借款人的家长和老师,致使借款人无力面对学习和生活,使自己和整个家庭陷入悲剧。有限意志力使大学生无法逃脱为了一时的享乐而身陷“校园贷”乱象的困境,所以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禁止“校园贷”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校园贷款的法律问题都有哪些的答案: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4、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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