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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明;(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合同。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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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等限制措施;(二)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异议登记失效,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注销。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的,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受理通知书。诉讼、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结束后,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被注销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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