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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限制可以约定到期自动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
然而,为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公司通常需要与员工协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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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就竞业限制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月决定进行遵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业务,并且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则劳动者便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其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的该请求将获得仲裁或者法院的支持。
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达成解除协议,也可以在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要求解除。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内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国家科委在7月颁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离开本单位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义务是指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在调离或者离退休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此外,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四十四条对知悉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也做了规定。而这里所讲的“员工”是指那些知道或者可能知道本单位商业秘密的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在离开企业一定期限内应当自觉履行竞业限制的合同规定。以上规定是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由于市场竞争,人才的流动,带走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不断发生,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只有自觉地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才能使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公平、合法、有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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