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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2022-05-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七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任何人都是不得故意将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等的物质带到车站等的公共场所的,这是由于由于此种非法携带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导致不特定多数人死亡。公安机关在发现此种非法携带行为存在之后,会将具有爆炸等性质的危险物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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