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伤保险的基数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总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3、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1、本次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9521元,月平均工资为5793元。 3、单位必须以职工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 4、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不得瞒报、漏报。 5、单位未按时申报的,2014年7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本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6、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社保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必须在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7月20日内到社保代理机构办理申报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档次的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0人已浏览
151人已浏览
1,017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