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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可以立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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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可以立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采取的几种处理方法 1.向控告人发不立案通知书。法律依据有: ①《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控告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称《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2.裁定驳回起诉。其法律依据有:①《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1款第2项“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裁定撤销案件只有一种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法院不该立案却立案执行与重复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于此条不能参照适用。所以撤销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参照的执行依据。而从立案程序上来看,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完全一致,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参照这一条,比照诉讼程序对错误受理的处理方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更为合理。其次,从案件的处理效果上看,驳回执行申请也更为合适。如果裁定撤销案件,案号消灭,案件归零,无法反映执行人员的真实工作,也不利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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