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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是指需要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案件,律师代理诉讼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经济纠纷、婚姻继承纠纷...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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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合同”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不过,“官告民”可能并不一定使用行政诉讼法,如果不是发生在行政权行使的领域,完全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属于行政行为,才有可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13条第1款第11项明确,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上,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而且,笔者认为,只有将行政协议行为作为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审理和裁判规则,全面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才能够对行政协议这种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职能、关系到公共利益实现的行政行为争议,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如果把行政协议仍然视为合同的一种,而不是从行政行为的角度认识、审查、裁判行政协议纠纷案件,难免会陷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思维模式、合同纠纷的审查方式、民事诉讼法的裁判规则,去审理和裁判行政协议案件。其结果将会是,尽管我们把行政协议纠纷纳入了行政诉讼的范围,但是,实质还是采取民事的审判方式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这样就背离了将行政协议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
案件的三个起诉人属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民事诉讼法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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