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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由本人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一般说来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人是否还要出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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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表明离婚案件的代理应遵循两点原则:其一、即使已委托代理人,本人也应当出庭;其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是有着特定人身关系的案件,有些情况需要当事人自己作出称述和判断,代理人不能够代替。所以只有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这是离婚案件中,原告和法官都特别不希望出现的事情,因为太麻烦。离婚案件,本人必须亲自到庭,否则,法官就得等,即便传票有效送达了,开庭时被告没来,也不能开庭,还得再通知,再发传票。二次或者三次有效送达后仍不到庭的,有的法院可以直接缺席审理,有的还要等,再不来,才会进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尤其是第一次,通常无法查明客观事实,法院难以靠单方证据直接判决离婚;还要再次起诉。缺席判决离婚的案子,法官只处理婚姻解除和子女抚养问题,因为共同财产无法查实,所以通常不处理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这部分需要另行解决。而这一过程,被告都是有各种主客观理由的,不会因此被认定为故意妨碍诉讼程序,而遭到惩罚。
不能够。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它直接牵涉身份关系,离婚与否,取决于两方当事人感情可否确已破碎。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两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置离婚案件的必经流程,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两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述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限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述意识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即使对代理人进行了特别授权,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确有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的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来确认可否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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