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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代理人出庭的原则是什么,离婚案件的代理人是否必须出庭

2022-03-08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表明离婚案件的代理应遵循两点原则:其一、即使已委托代理人,本人也应当出庭;其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时,应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是有着特定人身关系的案件,有些情况需要当事人自己作出称述和判断,代理人不能够代替。所以只有在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不出庭。 哪些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规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但必须向法院提交自己对是否离婚以及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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