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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企业名称权可以被侵犯?哪些情形下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2022-01-07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的组合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的名称以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他人侵犯的一项人格权。 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知音》名称权 定自身的名称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三,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3]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2、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第四,非法干涉企业转让名称权。企业名称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的可转让性。按照《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因此,企业名称转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名称权-内容 (1)依法决定自己的名称 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公司名称权纠纷的法律分析 申请登记时,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由市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冠以市名、县名的企业名称,在市、县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业企业不得重名;在省、自治区一级或在全国范围内的均按此原则办理。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前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商业企业的牌匾可以不冠地名)。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此外,除全国性公司外,企业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2)在经营活动中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 他人无权干涉,但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不得假冒、盗用其他企业的名称。 (3)依法改变自已的名称。 但必须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法人变更名称的,还必须进行公告,否则造成他人损失应予赔偿。(4)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具有较高信誉的企业法人,其名称本身就构成一种财产利益。因此企业法人有权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有偿转让自己的名称,但转让后,企业不得再使用已转让的名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受民法等法律的保护。当他人侵犯自己的名称权时,有权向法院请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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