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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财产保全最长期限是30天。 2、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人民...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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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说明》),《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说明》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该《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关闭,关闭房地产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关闭房地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拘留、冻结期限到期前进行继续检查、拘留、冻结手续,继续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全面修订了财产保全期限。(1)保全期限延长,存款冻结期限从6个月修订为1年,检查房地产,检查期限从1年修订为2年,检查房地产,冻结其他产权的期限从2年修订为3年,与审查期限基本一致。(二)取消持续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限制规定,第一次保全期限与持续保全期限的规定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方法和措施,按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时间限制为三十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另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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