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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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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效力的确定,要看两方面,一个是代书人和见证人是否具有代书以及见证的资格,另外一个则是订立遗嘱的流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方面我国法律是有相关限制的,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作为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第一,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第二,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丧失理智的人不得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第三,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能够了解遗嘱内容、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在通常情况下,盲人、文盲、不知晓遗嘱所用语言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第四,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该遗嘱的代书人或见证人。本纠纷中,林先生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为起草、打印的,是代书遗嘱的形式,小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不与李先生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符合作为遗嘱代书人和见证人的资格。但是,是否小张符合代书人和见证人资格就可以说明林先生的遗嘱有效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小张所书这份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同时,小张作为代书人、见证人,他并未见证遗嘱最终形成的整个过程,违反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因此李先生的遗嘱缺乏代书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订立遗嘱的过程存在瑕疵,是无效的。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代书遗嘱只要书写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过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在上面签字,然后与自书遗嘱一样,遗嘱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代书遗嘱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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