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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在出资后除了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之外,对营业还享有检查权,以监督出名营业人对合伙财产的正当有效利用,包括查阅账簿、核实...
1、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在出资后除了享有利益分配请求权之外,对营业还享有检查权,以监督出名营业人对合伙财产的正当有效利用,包括查阅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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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权利受显名股东制约,权利内容和显名股东基本一致。隐名股东指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此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自身原因,其股权将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投资人,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持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实际效果都归于隐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当归隐名股东所有。
1、经营决定权在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有参与权利,凡涉及合伙组织经营活动的大政方针,合伙期限的变更,接纳新伙伴入伙等重大问题,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作出一致意思表示后方可作出决定。2、经营执行权行使执行权可以是全体合伙人、数个合伙人或单一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方式亦可由合伙合同直接规定,无论是合伙负责人还是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效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经营监督权监督权是合伙人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一般合伙人有权检查合伙经营执行的情况,财产管理的情况以及收看帐目,业务执行人应接受监督和检查。4、盈余分配权盈余分配权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个人合伙合同在约定条款中须对盈余分配方式作出规定。《》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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