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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委托书必须24小时开具吗

2024-09-23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您在收到伤害事故报告之日起的24个小时之内申请进行伤势鉴定。具体来说,公安部门应在接收到相关报告之后的第一时间,即24小时内,为被侵害者开具伤势鉴定委托书,同时,要明确告知他们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接受进一步的伤势鉴定工作。 公安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也应该在接到委托书的24小时之内给出鉴定结果的初步意见,并且在此基础上在3天内完成出具详细鉴定文书的工作。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 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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