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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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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款项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额合同约定,贷款方应将贷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如有疑问的,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有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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