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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答: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同履行地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为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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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如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且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地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进行确定。
在借款合同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遵循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如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的且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根据地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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