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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改制和生产经营不善而出现的劳动争议大量产生,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多个方面,如工资报酬、工伤赔偿和职工保险、福利等,而劳动争议涉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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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改制和生产经营不善而出现的劳动争议大量产生,涉及职工基本权益的多个方面,如工资报酬、工伤赔偿和职工保险、福利等,而劳动争议涉及企业管理,劳动法偏重职工权益的维护,劳资双方的矛盾尖锐,处理不慎极易造成群访。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要明确思路,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才能建设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一、充分发挥群体性劳资纠纷预警防范机制的效能严格按照劳资纠纷预警网络和调处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一是强化信息意识,落实责任,建立纵横有序、畅通灵敏的信息网络,做到事先有预报、处理有反馈。二是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特别对周期性、反复性的突出问题,由专人跟踪深入调查,随时掌握准确信息,做到心中有数,未雨绸缪,切实改变疲于应付的被动局面。三是一旦获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做到快速反应,上下沟通,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稳定事态,防止蔓延和发展,进而有效进行化解。二、充分发挥多方参与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的积极性处理群体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光靠劳动部门无论从处理时间、处理力量、处理效果而言都不甚理想,必须依靠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如公安、信访、法院、经济发展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只要充分调动发挥各部门的力量,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就会得以妥善解决。必须坚持“条块结合,条包块管,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针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群体性矛盾一定要以块为主,但在涉及到具体问题时,要尽快给予解决。这样,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改变以往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互不关心的被动局面。三、充分发挥劳资矛盾释放和网络监控机制的作用要及时合理地缓释、解决劳资矛盾,才能真正打造和谐稳定的劳资环境。因而,健全劳资矛盾释放机制极为重要。要给用人单位及职工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有了这一通道,社情民意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职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一定要避免出现“越是强调稳定,越生怕群众闹事,越怕听到群众吵声,姬弗灌煌弑号鬼铜邯扩群众不满情绪越强烈”的恶性循环。
如何避免劳动纠纷的方法如下:中小企业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和员工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劳资双方在规定的框架下相处,往往能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除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还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抱怨和意见,认为企业不关心员工,个人的工作成绩没有得到应有的承认和肯定,合理化建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工作环境压抑、人际关系紧张。凡此种种,都会严重影响员工的工作热情,甚至导致劳资纠纷。只要与员工保持良好的沟通,让员工参与进来,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在企业内部形成运行的机制,就可实现真正的管理。要避免出现劳资纠纷,中小企业还要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处理劳资纠纷,特别是激烈的群体性对抗事件时,要积极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需求支持和帮助。事实上,随着中国各级政府执政人员整体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政府职能已经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并且,能够调动的资源很多。
未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如下后果: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就是后续补签了劳动合同也不能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未签劳动合同出具劳动纠纷通常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因此支付补偿,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期限。 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公司若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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