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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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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3~7天,不批捕就要放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根据“参加了会议,没有反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没有参与过这些事情,对服务费如何收取,收取多少,如何支出我均不知情”的情况,你不应该是对此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只有对此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工作人员)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建议:要求检察院查清楚本单位是哪位领导在直接负责此事(主管人员)?又是哪个工作人员在直接操办此事(直接责任人)? 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一条【双罚制】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但公安机关并不会撤销案件。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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